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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件赔偿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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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件查询的规定
邮编查询
 




邮件赔偿的处理

  邮件的赔偿:
  一、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,发生丢失、短少、损毁,致使邮件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一部分价值的。
  二、自受理查询日起查询全程时限已满仍无结果的(视为丢失);
  三、特快专递邮件传递时间超出时限规定的。
  发生上述情况邮局按照规定向寄件人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。
如收件人接收邮件时声明保留对短少或损毁部分的求偿权,或寄件人要求向收件人赔偿或收、寄件人是同一人时,可向收件人支付赔偿。
  属于下列情况的,邮局不承担赔偿责任:
  一、平常邮件的损失和延误。
  二、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,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价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。
  三、由于寄件人、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的:
  1.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的,被有关机关依法没收,或者经邮局依照有关规定销毁或抛弃的。
  2.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、损毁或内件短少的。
  3.按照规定手续已妥投,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。
  四、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延误的。
  五、自交寄给据邮件之日起有效查询期内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
  六、因邮件的丢失、短少、损毁或逾限,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,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。
  邮件的赔偿标准:
  一、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邮件所申报的保价金额。
  二、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;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,但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。
  三、如保价邮件的实际价值高于保价金额,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,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,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。
  四、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、损毁、短少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;挂号信件丢失、损毁的,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。
  五、保价邮件因各种原因进行赔偿时,保价费均不退还。
  六、非用户责任造成特快专递邮件逾限(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)引起用户申告,按所收邮费予以赔偿。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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